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已向下列当事人(详见以下清单)作出《催告书》,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下列当事人送达《催告书》,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请下列当事人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履行方式:应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昌志路66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要求进行缴款,联系电话。下列当事人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因不缴纳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详见以下清单),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拟作出《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应当在15日内到海南省屯昌县昌志路66号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业务大厅征收股办理缴费,联系电话。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下列机动车辆车主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本单位将依法予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下列机动车辆车主系公民,拟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下列机动车辆车主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被处以100000元以上的罚款,下列机动车辆车主有权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如下列机动车辆车主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下列机动车辆车主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下列车辆因涉嫌偷漏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或欠缴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被我分局依法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已解除下列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因下列车辆的车主(单位)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且我分局无法确定涉案车辆所有人,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解除以上车辆的暂扣强制措施,并向下列车辆的车主(单位)告知领取,请下列车辆的车主(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屯昌分局(地址:屯昌县屯城镇昌志路66号,电线)办理车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分局将对扣押车辆依法进行处置。